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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(摘录)

发布时间:2017/11/13 9:37:48 点击数:3511

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   

第 58 号 

    

  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〉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6月3日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7年7月1日之日起施行。 

    

    

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 

             2017年6月3日 

   

    

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 

  关于修改《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 

    

  (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) 

    

   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: 

  一、对《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作出修改 

  (一)删去第十七条中的“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”。 

  (二)删去第二十九条。 

  (三)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,将第一款中的“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,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”修改为“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,向有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”。 

  此外,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