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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介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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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团体名称是江苏省表面工程行业协会,简称:江苏省表协。英文名称:Surface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,缩写:JSSEA 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表面工程行业范围内企业、科研单位、高等院校等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,不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,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;以服务、参与和规范为工作方针,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,为全省表面工程行业做好服务。

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;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定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,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: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532-1号(桔子酒店三楼)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定本团体具有①调查研究、②行业自律、③咨询服务、④培训和出版刊物、⑤合作交流、⑥产品展销等基本职能。

主要业务范围是:

(一) 对全省电镀、化学镀、真空镀、离子镀、热喷镀、达克罗、热浸镀、渗镀、电刷镀、电铸、电泳、磷化、氧化、酸洗、喷砂、喷涂、涂料、涂装、表面处理和装备环保、及材料等表面工程行业的经济运行、企业发展、表面园区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研究,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政策、行业规划、环境评估、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提供建议和服务;

(二) 收集、整理、分析和发布全省表面处理行业技术、经济信息,进行市场预测,为会员单位及行业提供相关服务;

(三) 参与行业标准、技术规范制定,并组织宣传贯彻引导行业自律,提倡诚信经营,积极承担社会责任;

(四) 开展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对企业提供咨询、 培训服务,总结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。促进企业体制创新、管理创新、技术创新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;

(五) 组织开展行业有关的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;

(六) 推动组织行业科技成果、管理创新成果申报工作。组织行业优秀企业家和技术能手等进行交流和活动;

(七) 组织开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的技术、经济协作与交流;

(八) 组织举办行业产品展销会,帮助企业开拓市场;

(九) 创办网站,出版内部交流刊物,开展宣传和增进企业间的交流;

(十)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,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 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 团体会员单位应是江苏地区从事电镀、化学镀、真空镀、离子镀、热喷镀、热浸镀、达克罗、渗镀、电刷镀、电铸、电泳、酸洗、磷化、氧化、喷砂、喷涂、浸涂、涂料、涂装、表面处理和环保、装备及材料等相关配套生产的工业企业,科研机构、社团组织、高等院校及其它法人单位;

(三) 在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表、营业执照等材料;

(二) 秘书处了解、核实情况,提出审核意见;

(三)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 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 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 优先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;

(四)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 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行规行约;

(二)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,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;

(四)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相关数据、资料;

(五) 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,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六) 会员单位需派一名现职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活动,并指派1名联络员与协会保持经常联系;

(七) 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在届期内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对因特殊情况,缴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单位,可提出书面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同意,可在本届期内免缴会费一年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
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者会员代表大会),其职权是:

(一) 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 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和监事产生办法;

[负责人包括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。]

(四) 选举或罢免理事、监事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会长(理事长);

(五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七) 授权理事会,在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闭会期间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增补或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得超过理事额定总数的1/10;

(八) 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项;

(九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,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(会员代表)。
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。
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 选举理事、监事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和会长(理事长)应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(等额选举);[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/3];

(三) 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/3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
(二) 企业经营正常,在业界有良好的声誉;

(三) 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专业素养,热心行业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;

(三) 执行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;

(四) 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或决定聘任、解聘秘书长;

(八) 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十二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任期一致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/3(等额选举)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(理事长)或者1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(采用会员大会制度时,行使理事会第二至第六项)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(理事长)或者1/3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第四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四条 会长(理事长)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(理事长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参加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五节 监事会
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 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本团体在不具备独立会计核算条件时,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,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。
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
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